这是我们给客户最有价值的一条建议,而且在适当时机提出完全零成本:如果该地点需要发展申请(Development Application,DA),就要把租约起租日设定为DA 及 CC 批准之后,而不是只有 DA 批准。
为什么只有 DA 批准并不足够
DA 批准并不代表你可以开工。还需要施工许可证(Construction Certificate,CC),而 CC 阶段正是 DA 各项条件被拿到现实中检验的时候。
如果你的租约已经起租,你就是在为一个法律上不能占用、也不能施工的铺位交租。
整个次序是:DA 裁决 → 满足每一项条件 → 详细设计及进一步顾问意见 → 认证师审核及报价 → 取得施工许可证(CC)→ 开始施工。由 DA 到 CC 之间通常需要三至六个星期 —— 而这已经是最乐观的情况。
这条条款可以消除的三个风险
| 风险 | 实际情况 | 由谁承担 |
|---|---|---|
| 裁决时间无法预测 | 六至十二个星期已经是好情况。一旦有提问或补交资料要求,就会大幅延长。 | 租户(如果已起租) |
| 条件不可能做到或成本不合理地高 | 批文有时会附带一些在该地点根本无法达成的条件,或者成本远超整个项目可以承受的范围。 | 租户(如果已起租) |
| CC 延误或被拒 | 条件做不到。没有 CC,就不能施工,也不能开业。 | 租户(如果已起租) |
把起租日绑定在 DA 及 CC 批准之后,三个风险就落在业主的资产上,而不是租户的现金流上。租户可以在真正能够施工的时候,才开始交租。
应该争取的确切写法
租约起租日:DA 及 CC 批准之后。
不是「DA 批准之后」,也不是含糊的「取得所有必要批准之后」而不写清楚是哪些批准。要把 DA 和 CC 两份文件明确写出来,日后就不会争论条件是否已经满足。
如果业主不接受完整的条件,退而求其次的做法是:免租期一直延伸到 CC 发出为止,或者把起租日延后至 DA 递交日加上一段指定时间。两者都比直接写 DA 及 CC 为弱,但远远好过签约即起租。
给业主:为什么这是一条合理条款
拿不到 CC 的租户不能开业、不能做生意,也无法持续交租。一个在审批阶段就失败的租约,会让业主损失空置期、新的代理佣金,以及另一轮招租推广。通过起租日分担审批风险,可以产生一个能够生存下去的租户,而这正是双方都想见到的结果。


